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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2012-3-28 9:28:36

关于做好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保证我市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1〕124号)有关精神,依据《教师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均可在报名期限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自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后,在编教师申请教师资格一律按照法定条件参加社会认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

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认定范围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我市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在4月份(春季)、10月份(秋季)各举行一次。

(一)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学生(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有效期内,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但须参加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4月份(春季)向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试点启动后,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在4月份(春季)或10月份(秋季)向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外,其他申请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学科专业知识、教学设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测试方式为笔试和说课。

五、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阶段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暨工作部署会”精神要求,我市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为4月2日至10日。申报对象点击温州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下载查阅《温州市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和认定程序的通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阶段

现场确认时间:4月11至14日。

现场确认地点:市局直属学校在职教师和温州大学2012年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鹿城区域内在职教师、社会人员以及各县(市、区)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温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认定机构下设数个现场确认地点,详见市教师教育院网(www.wzpx.cn)。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和认定机构的权限,结合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从2011年起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在职教师申报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鹿城区教育局。温州大学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报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瓯海区教育局。其他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机构确认(具体地点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现场确认须携带材料:

1.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

2.《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统一用A3纸填报后网上打印;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包括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证书(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指导师教师资格,须提供本科学历和专科学历证书及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实习等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除普通全日制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的,须提交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思想品德鉴定表》(填报后网上打印,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填写并盖公章);

11.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同底彩色照片5张。

(三)审查和汇总阶段

现场确认结束后,需对申报材料作再次复查。各县(市、区)报名机构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材料的审查工作,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市局直属学校和各县(市、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材料的终审工作。各县(市、区)认定机构于4月18日前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数汇总表》(附件3)上报(附电子稿)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联系人:屠万明,联系电话(传真):88135682。

(四)测试、体检和认定阶段

依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5月下旬统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合格人员需参加体格检查,由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合格人员集中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同时学科专业评议组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意见及个人申请材料提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提出认定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通过结论,并于6月初将高中、中职、中职指导师认定结果在温州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上公示。幼儿园、小学、初中在各县(市、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不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凡认定合格的人员均需参加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

 

六、收费说明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46号)精神,对在职、在编公办教师、离(退)休教师、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社会人员每人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280元。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按照认定程序,依法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地点及咨询电话

2.温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花名册附件下载

3.温州市教师资格申请人数汇总表附件下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定地点及

咨询电话

 

温州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           88135682

鹿城区教育局政工科                         88262806

龙湾区教育局政工科                         86354220

瓯海区教育局政工科                         88514139

乐清市教育局政工科                         62523943

瑞安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65802308

平阳县教育局政工科                         63712531

苍南县教育局人事科                         64762548

永嘉县教师进修学校                         67267202

文成县教师进修学校                         67867636

泰顺县教育局人事科                         67582580

洞头县教育局政工科                         63482326

温州大学就业工作处                         86596079

 
主题词:教师 资格认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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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 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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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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